(2012年3月20日教学工作专题党委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。为了进一步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肃教学纪律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教学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等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活动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
第四条 教学事故区别于校内外其他安全事故,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过失,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。
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范围分为课堂教学事故、实践教学事故、考试事故、教学管理事故等类别。
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,分为三个等级: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、较大教学事故(Ⅱ级)和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。
第七条 其它教学事故,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认定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八条 各教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,由院长担任组长,具体负责本院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。
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院内通报批评;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先由教学院初步认定,后提交教务处,再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。
第十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,当年的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。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者,视同发生一次较大教学事故。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者,当年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,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。一年内发生二次较大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,从发生教学事故学期的下一个学期起原则上停课一个学期,当年的考核为不称职,同时取消当年内参加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。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,还需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
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采取督察和举报制度,受理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务处和各教学院的教务科。教学事故被查出或被举报后,学校受理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填写《宜春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》(附件二),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教学院,再由教学院负责查实认定,并在一周内填写《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》(附件三),经教学院长签章后送交教务处;教学院受理的教学事故,可由教学院认定后直接填写《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》后交教务处。
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认定并处理,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隐瞒、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。
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,可在一周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,逾期视为无异议。
第十四条 所有教学事故认定后,均需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备案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,原有办法同时废止。
附件:1.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
2.宜春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
3.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
二○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